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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肇庆市古塔中路15号区机关大院内3幢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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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0758-273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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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办事程序 服务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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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机构
局 长:许爱华 主持全面工作,兼管科技工作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
副局长:梁钊明 分管业务股工作(宣传教育、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计生协会工作。
副局长:陈日新 分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工作、秘书股(人事、财务)、安全保卫工作。
区计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本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进行检查落实。
㈡根据市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控制目标,会同区计划局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日常检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区人口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
㈢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㈣编制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㈤编制全区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普法教育规划,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普法教育。
㈥编制全区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㈦编制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规划,推广和应用计划生育新科学、新技术,承办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科研项目。
㈧对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综合管理;指导镇(城区办事处)、村(居)委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会同卫生医疗保健部门,共同做好优生优育工作,并对计划生育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
㈨执行避孕药具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避孕药具使用,做好发放管理工作。
㈩做好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基本建设专项算、决算;做好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以及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人口研究团体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研究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区计划生育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㈠秘书股(与宣传股、纪检、监察合署办公)
协助局领导对本局机关管理、行政事务处理;协调本局各股(室)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反馈、计划总结、工作汇报、工作报告、草拟规范性文件等文秘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档案、接收传阅分发文件工作;负责本局财务、财产管理、工资发放、福利待遇、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本局干部任免、干部录用、聘用、职称晋升申报等行政事务;负责计划生育专项事业经费管理;负责办理计划生育系列养老保险,对全区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管理、使用检查监督;指导全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拟订本系统计生干部的培训教育;负责机关的党群、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编制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编印计划生育情况反映,指导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居)入户,指导各级办好婚育学校(婚育分校);负责协助区计生协会及人口研究社团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推广、应用计划生育新科学、新技术、新药具,指导镇、村计划生育服务所(室)开展技术服务,负责对镇级服务所的定级管理工作。
㈡业务股(与政策法规股合署)
协助局领导全面负责本局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市下达人口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下达人口计划(需报区政府审批),做好人口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统计工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的日常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以及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考核;指导镇、城区办事处、村(居)委会计算机统计的开发和应用;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料和档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调研、草拟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和办法,检查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及应诉,指导镇、城区办事处行政执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负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审核工作;会同医疗卫生保健部门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
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全面负责对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检查、督促镇、城区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流动人口办证等费用,并对违反流动人口有关规定的单位(雇主、业主、屋主)和个人执行处罚,组织检查流动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档案资料,组织流动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治病;指导基层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统计资料上报;组织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本局下属事业单位:端州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区计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体现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培训干部、药具发放;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手术、优生优育咨询服务、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鉴定,以及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服务范围:查环、查孕、查病、治病,上(取)环,计划外怀孕补救措施,输精(卵)管结扎、输精(卵)管吻合术,优生咨询与服务,避孕药具发放、咨询与管理,节育手术并发症诊疗治。
生殖健康服务、生殖保健相关技术培训,生殖健康科普宣传,以及与生育、节育、不育密切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有关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㈠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㈡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㈢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㈠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㈢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㈣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㈡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㈢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㈤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㈥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㈠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失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㈡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学、医疗,解决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㈢属干部、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㈣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第二十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领取养老金的,按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安排村镇企业工作,解决宅基地,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
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老有所养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享有与所在村农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四十六条 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㈠非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分别不予提职、晋级;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㈡农业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上年人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征收一至三年的计划外生育费。
㈣非婚生育的,征收二至五年的计划外生育费;重婚生育、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
㈤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办事程序
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须知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计生委[2001]007号)的有关规定,凡属我区常住户口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广东省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方可生育。
按《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符合条件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必须申领《生育证》;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领取到《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换领《生育证》;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四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
凡无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视为无证生育,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市、区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㈠领取一孩《生育证》办法
⒈依法领取结婚登记证的端州区户口育龄妇女,参加区、镇新婚夫妇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学习班后,凭以下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领取生育证通知书》):
①填写好《申请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②听课证;③户口簿;④身份证;⑤结婚证;⑥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检查证明书。
⒉已办理《领取生育证通知书》的育妇,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持如下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领取《生育证》:
①户口簿;②身份证;③结婚证;④领取生育证通知书;⑤申请生育审批表;⑥听课证;⑦女方1寸近照一张;⑧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孕检证明。
⒊小孩出生后15天内,向女方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及单位申报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㈡领取二孩《生育证》办法
⒈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怀孕前持如下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办理《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①《申请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②夫妻双方书面申请;③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计生证明;④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检查证明;⑤户口簿;⑥身份证;⑦结婚证。除上述证件外,属病残儿的,要持市一级病残儿鉴定小组鉴定证明书;属再婚夫妇的,要持初婚证明、离婚判决书或丧偶证明;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且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要持第一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证明;属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持双方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双方的独生子女证。属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又怀孕的,要持民政局发的《收养证》。
⒉领取到《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的育妇,怀孕三个月后、小孩出生前持如下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计生办换领《生育证》:①通知书;②听课证;③户口簿;④身份证;⑤区计生中心孕检证明;⑥女方1寸近照一张。如不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作无证生育处理。
⒊小孩出生15天内,向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申报出生。
服务承诺: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区计生局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审批(特殊情况的除外)。
㈢外地调(迁)入端州辖区换领《生育证》办法
⒈办理换证者,应持如下证件:①迁入地户口簿;②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③原迁出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发给的《生育证》(如没有《生育证》,需持有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生育情况及是否已发《生育证》的证明);④迁入时在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检查的证明。
⒉凭以上证件到区计生局业务股办理《换发生育指标证明》后,再到迁入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计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签订计生合同书。
㈣《生育证》过期应办理延期手续
⒈《生育证》超过有效期12个月内的,应到原发证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延期手续;
⒉《生育证》超过有效期13个月以上的(含13个月),应到区计生局业务股办理换证手续;
⒊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本人提出申请,陈述逾期原因,单位(或村、居委)加具意见。
⒋意外终止妊娠(持证人怀孕后未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紧急情况除外],擅自施行人工流产或引产的,发证机构可拒绝受理申请)或小孩出生后夭折的,持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原《生育证》或《领取生育证通知书》、本人书面申请书(单位或村、居委会加意见),先到端州区计生局审核,然后到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办理换证手续。特殊情况需调查的,区计生局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须知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规定。
㈠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对象:
属非农业人口(含一方农业人口),除按省《条例》第九条规定,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外,应在第一个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农业人口,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孩子是男孩,也应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㈡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办法:
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优待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好,双方单位(村、居委)盖章加具意见。如女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计生干部或本人持填写好的《独生子女优待申请表》到端州区计生局秘书股办理。如女方是无固定职业或待业居民则持填好的《独生子女优待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城区办事处(镇)计生办办理。
服务承诺: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即办理
㈢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以下优待:
⒈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城镇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城区办事处计生办发放,分上下半年两期领取,上半年六月中旬,下半年十二月下旬。
⒉夫妻双方均为黄岗、睦岗镇农业人口,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计生委[1999]07号)规定,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八、外地调(迁)入端州辖区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制度
外地调(迁)入本区的18─49岁育龄妇女(当年应届大中专分配毕业生、现役转业军人除外),入户前经端州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属计划外怀孕的,必须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公安部门凭端州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外地调(迁)入端州区人员计划生育检查证明》才能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
征收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征收标准:我区从1992年起,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区统计局公布上年职工、劳动力(人均)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作为计征标准。
征收主体:黄岗镇人民政府、睦岗镇人民政府、城东办事处、城南办事处、城西办事处、城北办事处。
征收程序:由计划外生育者户籍所在地镇、城区办事处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将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交至镇、城区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征收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端州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征收机关可在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使用范围:按《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粤计生委[1996]035号)第十二条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开支,免交管理费。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借支、挤占、截留或挪用。具体使用范围:
㈠农村困难地区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㈡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
㈢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的营养费或误工补贴费;
㈣个别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指定鉴定、诊治的医疗和路费补助;
㈤乡(镇)经上级批准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
㈥县(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
㈦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等费用的支出补助;
㈧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数额较大的地方,要建立计划生育后备基金,以用于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文)。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定期计划生育随访服务。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本省成年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外省成年流动人口,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生育证,接生单位应当查验其生育证。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购买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
㈠哪些人员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根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⒈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城(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⒉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⒊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
⒋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即办)
凡申请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先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村委会、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一寸免冠近照,已婚的并带结婚证及相关的生育证、节育证明、缴交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收据、孕检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城区办事处计生办申请领证。
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的除外),要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保证外出期间全面履行合同书规定。
㈢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⒈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或村委会、居委会(单位)申报、交验《婚育证明》;
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当地的计划生育规定,接受计划生育管理;
⒊在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时应主动出示《婚育证明》;
⒋当年没有《生育证》或《生育通知书》的已婚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应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受一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证明及时寄回户籍地发证部门;
⒌持证人婚育、节育情况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换手续。
⒍持证人离开已申报登记的乡(镇、街道)至另一地时,应按规定向现居住地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㈣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处罚
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⒈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⒊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十一、群众来信来访要求制度
为保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计划生育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信访工作应做到及时、认真、客观地处理来信、来电、来访,热情接待来访者,并做好记录。耐心倾听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解释工作,切实为来信、来电、来访者所反映情况保密。绝不能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附录:
一、新生婴儿、小孩入户须知
㈠端州辖区居民的新生婴儿、小孩入户手续程序
⒈新生婴儿出生入户。在《生育证》有效期内,凭①《生育证》;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独生子女优待证》;④户口簿;⑤身份证;⑥落实节育措施证明;⑦母亲户口所在村(居)委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⒉计划外出生(含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姘居生育)小孩入户,凭节育证明,并接受镇、城区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后,填写《市区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入户登记表》(一式三份),交端州区计划生育局业务股审核后,送市公安局审批,凭市公安局发给的入户通知书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㈡新生婴儿、小孩随父入户手续程序
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后,计划内生育的新生婴儿(不含父母双方是端州区非农业户口的和父亲户口是两镇农业人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节育证明,以及婴儿母亲、父亲工作单位及居委会证明,先到落户地居委会登记,然后到父方户口所在地的镇、城区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最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外地调(迁)入端州区人员入户须知
根据市府[1994]7号及端府发[1994]24号文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凡调(迁)入我区的18─49岁育龄妇女(应届大、中专分配毕业生、现役转业军人除外)及10岁以下(含10岁)幼儿,应带如下证件办理入户手续:
㈠育龄妇女(18─49岁)应带如下证件:
①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审验计生情况证明;②准迁证、户口迁移证;③本人身份证。
㈡10岁以下(含10岁)幼儿应带如下证件:
①准迁证、户口迁移证;②本人出生证;③母亲身份证;④母亲户口所在地镇级计生部门证明。
㈢办理入户手续程序:
①如调(迁)入者是育龄妇女,先到迁入地居委会、村委会领取《外地调(迁)入端州区人员计生检验单》(一式两份)填写,然后到端州区计生服务中心审验计生情况证明(带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
②带以上有关证件到市公安局和端州区公安分局签证后,再到迁入地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带备的证件必须真实,如是假证明,一经查实,户口退回原籍,并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公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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