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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地址:
蓓蕾南路6号
办公电话:
0758-2729094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办事程序   服务承诺

          主要负责人及其电话
局  长:孔柳田    电话:2760908      
副局长:黄贵华    电话:2710401      
副局长:郑卫国    电话:2723042      

            主要办公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2729094   局机关办公室:2724271   直属征收分局:2729104   稽查局:2721313   举报投诉电话:2719264。
                                    主要职能
    端州区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本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国家税务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区经济税源和肇庆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收入计划。
负责本区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监督、检查本系统税收执法情况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本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税收会计、统计以及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本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承办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和端州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机构设置
    本局机关内设6个行政股(室):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监察室、计划财务管理股、税收政策管理股、征收管理股;2个直属行政机构:直属征收分局(下设4个股)、稽查局(下设4个股室);2个直属事业机构:信息中心、票证管理所。
    
    各股室名称及职能设置:
办公室
    制定本局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督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指导办公自动化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拟定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职工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卫生、安全和消防工作。

人事教育股
    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及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税务人员培训计划;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外出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保健工作。
 负责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

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局纪检的日常工作;参与基建项目和重大开支的研究;负责组织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计划财务管理股
    负责本区经济税源的调查、统计、分析和本局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考核工作;负责本局税收收入会计、统计工作,包括税收会计核算模块软件的应用;负责本局税收票证的领发、检查、核销和管理工作;负责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以及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负责本局税务服装的管理;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监督、检查、指导分局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政策管理股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国税系统各税种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监控和管理;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审工作;负责金税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管理;负责涉外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出口货物退(免)税及其他退税的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股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局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化管理各项工作;组织执法检查、重大税收案件复查、审理及监督管理;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负责税收职称考核及年审、执法资格能级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税收征管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督查督办工作;拟定税收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和督促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和零散税收的税收征管;负责税收业务的协调和法律事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信息中心
    负责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与税务网络的技术联接、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应用和管理;确保金税工程(包括粤税工程)正常运作。

票证管理所
    负责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票证的领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直属征收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负责区辖企业及工商业户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和税收入库的实施、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分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分局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应用管理工作;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开展税法宣传活动。
分局下设管理股、征收股、稽核股、个体市场股四个股。
    管 理 股
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受理各项税务事项申请;负责防伪税控机的推广应用;负责税收政策的咨询、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纳税户征管资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负责按规定对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代管、监督填开使用;负责税务登记窗口、发票管理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负责分局的后勤及文秘工作。
    征 收 股
负责受理纳税申报,接受和初审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负责税款、税款滞纳金、违章罚款的征收入库;负责对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交纳的税收违法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对逾期不执行的移送稽核股处理;负责分局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征收窗口的管理;负责税控机抄报税窗口的管理。
    稽 核 股
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料的稽核;负责受理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负责办理外地来函的协查工作;负责对需要立案的各类税务违章案件移送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不需要立案的各类税务违章案件进行核实、审定和报批处理;负责对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办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事项;负责对逾期未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移送稽查局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个体市场股
负责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及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稽查局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各项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负责稽查局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应用管理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工作,向认证、稽核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系统反馈协查结果信息;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征收分局做好税收稽核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稽查局下设办公室、检查股、审理股、执行股四个股。

    稽查局办公室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税务案件选案及案源管理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稽查局经费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负责稽查局资料及后勤工作;负责组织稽查局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检 查 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税务案件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专项、专案稽查;发现被检查对象有逃避纳税可能的,负责通知执行部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负责“金税工程” 协查子系统等协查项目的调查取证工作;反馈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审 理 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听证会;负责将大案、要案报送审理委员会审理;负责将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责税务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执 行 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组织实施税务案件执行工作;负责查补税款、罚款的入库催缴工作;负责将执行环节的税务文书送达当事人;负责将不能正常执行的案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批,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责执行台账及《执行报告》的制作;负责将执行完毕的稽查卷宗移交审理股。

                                     征管的范围
本辖区内国税系统征管范围的区属纳税业户。
                                   征管的主要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它税收法律、法规。
九、税务违法违章处罚
    1、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罚标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⑴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⑵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⑷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⑹《刑法》第206条规定: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较大或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量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⑴偷税的处罚标准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骗税的处罚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⑶抗税的处罚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⑷欠税的处罚标准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服务承诺
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和各工作人员必须在以下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给予答复和办理。
1、 办理税务登记证20分钟。
2、 购领发票15分钟,代开发票20分钟,发票计税20分钟。
3、 办理纳税申报25分钟。
4、 办理开票征收5分钟。
5、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20天。
6、 办理“免、抵、退”税申报30天。
7、 办理银行开户,储税10分钟。
8、 口头提问,政策法规当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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