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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审计局

 

办公地址:
肇庆市古塔中路区政府大院十五楼
办公电话:
0758-2734864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办事程序   服务承诺

                                       领导机构
局长岗位职责:主持局全面工作,对区政府负责,并分管局办公室工作。按照上级部署负责组织、指挥和检查全局的审计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及“两个”文明建设,对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负责。
副局长岗位职责: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主管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贸易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的审计业务,分管工、青、妇、计生等工作。负责审定、签发所辖各业务股及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做好审计复核工作等,监督辖内各业务股按确定的审计内容,工作时间,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机构设置
本局共设四股一室,分别为办公室、行政事业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贸易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对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管理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好局机关公文处理、财务、治安、保密、统计及工、青、妇、干部职工福利等行政事务工作。
各股股长岗位责任:主持本股全面工作,在主管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主管局长负责。领导、组织制定本股业务工作计划,检查督促股内人员自觉执行各项行政制度,领导并直接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本股向局作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负责。
                                  办事内容(业务范围)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审计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计划、报告的有关文件,做好各业务股分工以外的综合业务;协调机关内外的有关工作,以及文书印发、立卷、保管、保密、行政管理、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福利、保险、人事统计;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计生等工作;制订审计业务规章制度,负责根据市审计局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制订和草拟我区年审计工作计划及综合性文稿,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审计业务统计和资料收集,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和监督检查执法情况。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区国库办理区级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区属(两镇)政府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由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的中央、省、市属国有金融、保险分支机构及所属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相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公共财政支出,对区直党群、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文体、教育、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文教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负责审计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由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相关审计项目;负责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济贸易审计股
    负责审计区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审计监督区级国家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区管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审计监督区直各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经济效益;负责审计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和水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对有关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股
    负责区属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届满或届中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上级和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以及协助纪检、检察机关查办有关大案要案;负责指导、监督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审计监督。
                                         办事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二)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督、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会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局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四)审计报告由复核组进行复核后,局机关再审定,并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本局机关对被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
(六)本局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七)本局机关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报告端州区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附:局长室、各股室办公电话号码
局长室:2738465
副局长室:2738519
办公室:2734864
财政金融审计股:2738517
行政事业审计股:2738535
经济贸易审计股;2738540
经济责任审计股:27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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